公司剛成立的前幾個月,很多老闆的做法都差不多:客戶匯款直接進個人帳戶比較快,公司帳戶的錢順手拿去繳房貸,出差住宿刷自己的信用卡,月底再請記帳人員「看著辦」。等到第一次營所稅申報,帳上多出一個金額不小的「股東往來」,或是一堆說不清楚用途的費用,才發現公司的錢和自己的錢早就混在一起。
這篇文章要回答三個問題:公司可以把錢借給老闆嗎?股東往來掛帳太久,國稅局會怎麼處理?一人公司實務上要怎麼做,才能讓公私帳分得乾淨?我們會用法條、國稅局實際核定案例和一張對照表,把常見情境一次整理清楚。
公司的錢可以借給股東嗎?公司法第15條怎麼規定
先講結論:公司的錢原則上不能借給股東,也不能借給任何其他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資金除了兩種情形以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第一種是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第二種是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而且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仔細看就會發現,這兩個例外的借款對象都是「公司或行號」,並不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就是說,老闆以個人身分向自己公司借錢,並不在公司法允許的例外之內,就算公司只有一位股東、就算寫了借據也一樣。坊間常說「只要簽借據、約定利息就合法」,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借據可以證明借貸事實存在,但無法讓違反公司法第15條的借款變成合法。
違反的後果規定在同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如受有損害,負責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一人公司的負責人和借用人往往是同一個人,看起來好像「自己欠自己」,但一旦公司有其他債權人、增加新股東或未來出售股權,這筆帳就會變成實際的爭議。
股東往來掛帳沒還,國稅局會設算利息收入
在會計帳上,老闆從公司拿走、但不屬於薪資或股利的錢,通常會記在「股東往來」或「應收股東款」這類借方科目。稅法上真正會找上門的,是所得稅法第24條之3。
該條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第1項另外規定,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也要按同樣的利率設算利息收入;但公司如果是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這裡順帶提醒:網路上較早期的文章常引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作為設算利息的依據,但現行規定已明定於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國稅局近年核定的案例也都依此條辦理,引用法條時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實際案例可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5年8月20日的新聞稿:甲公司112年度帳列應收股東款4,300萬元,未向股東收取利息,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分別按111年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112年度2.867%設算利息收入,調增所得額補稅。
以一人公司常見的規模試算:假設帳上股東往來借方餘額全年維持200萬元,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若為2.867%,公司要多認列的利息收入約為200萬元 × 2.867% ≈ 57,340元,再按營所稅率20%計算,約多繳11,468元的稅。實際適用的利率請以各該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公告的基準利率為準,本例只作說明。
金額看起來不大,但要注意三件事:第一,設算利息只是「稅」的部分,公司法第15條的責任並不會因為補了稅就消失;第二,餘額每年滾存,設算利息就年年發生;第三,帳上長期大額的應收股東款,本身就是查帳時容易被注意的科目,若提領資金的性質說不清楚,後續爭議可能不只是利息。
私人費用列公司帳:與業務無關的支出會被剔除
公私不分的另一個方向,是把個人或家庭支出報成公司費用。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也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常見被剔除的項目包括:家人的餐費與旅遊、自宅水電與管理費、與業務無關的3C產品、老闆個人的保險或學費等。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另外規定,費用及損失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但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所以就算是真正的公司支出,只要發票抬頭、統編或內容對不上,一樣可能被剔除。
費用被剔除之後,公司所得額增加,除了補稅,還可能涉及罰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受獎勵免稅或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另有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的罰鍰規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提醒,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責。
一人公司最常見的公私混用錯誤
我們在實務上看到的錯誤,大多不是故意逃稅,而是「反正都是我的錢」的習慣。下面這張表整理了最常見的情境、可能的風險與建議做法:
| 常見情境 | 可能風險 | 正確做法 |
|---|---|---|
| 客戶貨款匯入老闆個人帳戶 | 收入未入公司帳,可能被認定漏報銷售額或所得額;個人帳戶資金往來也較難說明 | 報價單、發票與請款單一律載明公司帳戶,誤匯個人帳戶的款項盡快轉回公司並留存紀錄 |
| 用公司帳戶繳房貸、家用、個人卡費 | 形成應收股東款,涉及公司法第15條責任,並可能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設算利息收入 | 家用支出只從個人帳戶支付;老闆需要生活費,改以薪資或股利方式合法領取 |
| 刷個人信用卡支付公司費用 | 憑證抬頭不符或無統編,費用可能不被認定 | 結帳時提供公司統編、取得抬頭為公司的憑證,填寫代墊款申請單,由公司帳戶轉帳歸墊 |
| 家庭旅遊、家人餐費列公司費用 | 屬與業務無關或家庭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查核準則第62條剔除,並可能補稅加罰 | 只報與業務有關的支出,並保留行程、客戶、會議等業務關聯證明 |
| 老闆先拿錢給公司週轉 | 帳上股東往來貸方金額來源、性質不清,事後難以說明 | 以銀行轉帳入公司帳戶,簽訂書面借款文件,記明金額、期間與還款方式 |
| 年底股東往來借方餘額很大 | 設算利息年年發生,查帳時容易被注意 | 年度結束前清理:老闆還款、或以合法程序改列薪資、股利並依法扣繳 |
公私帳分開的實務操作:從開戶到年底結帳
以下是我們建議一人公司從第一天就建立的四個習慣:
- 公司專用帳戶:所有收入進公司帳戶、所有公司支出從公司帳戶付,個人帳戶不經手公司的錢。帳戶越單純,月底對帳越省事,被查帳時也越容易說明。
- 固定薪資,再依盈餘分配股利:老闆需要從公司拿錢,應該走薪資或股利這兩條合法管道。查核準則第71條第5款規定,公司股東、董事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薪資應有合理金額並依規定扣繳,股利則要在年度結算有盈餘後,依公司法程序決議分配。
- 代墊款有單據、有申請、有轉帳:老闆替公司付錢是常態,重點是留下完整軌跡:取得抬頭為公司的憑證、填寫代墊款申請單(日期、用途、金額)、由公司帳戶轉帳歸墊。不要用公司現金「抵」老闆的私人支出。
- 年底清理股東往來:每年結帳前檢視股東往來科目。借方餘額(老闆欠公司)應盡量在年度內還清;貸方餘額(公司欠老闆)要能對應到實際的轉帳紀錄與借款文件。
薪資要訂多少、薪資和股利怎麼搭配比較省稅,涉及個人綜所稅級距與健保費,建議參考我們的一人公司老闆薪水怎麼訂一文;公司資本額與增資時資金進出的查核重點,可參考資本額與會計師資本額查核。
老闆借錢給公司要注意什麼?
反過來,公司資金不足、由老闆拿錢出來週轉,公司法第15條限制的是「公司的資金貸與他人」,並不是公司向股東借錢。不過,公司帳上的股東往來貸方金額,仍需要能說清楚錢從哪裡來、什麼時候進來。
實務上我們建議:資金一律由老闆個人帳戶轉入公司帳戶,不要用現金存入;金額較大時簽訂書面借款文件,載明金額、期間與還款方式;公司還款時也從公司帳戶轉回老闆個人帳戶。這樣在查帳時可以對應銀行紀錄,公司日後還款也有清楚依據。若公司長期需要資金,也可以評估是否改以增資方式處理。
會計師提醒:三件現在就可以做的事
第一,立刻檢查帳上的股東往來餘額。如果老闆欠公司的金額已經累積,先盤點形成原因,擬定還款或改列計畫,不要讓餘額一年滾過一年,每年都被設算利息。
第二,停止用個人帳戶收公司款。把所有報價單、合約與請款單上的收款帳戶統一改成公司帳戶,並通知長期往來的客戶。
第三,建立固定的代墊款報帳流程。每月固定一天整理代墊單據,取得公司抬頭憑證、填單、轉帳歸墊,與業務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報。流程固定下來,公私帳自然就分開了。
還在評估要開行號或公司的讀者,可以先看一人公司要開行號還是有限公司的總攻略,了解兩種組織在責任與稅負上的差異。
若您的公司帳上已有股東往來餘額、或不確定哪些支出可以列報,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以協助檢視帳務、規劃股東往來清理方式,並建立適合一人公司的報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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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經濟部《公司法》第15條
-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38條、第110條
- 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67條、第71條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新聞稿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利事業申報不實或短漏報之處罰》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