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不另外簽租約、也不收租金,是許多中小企業主與個人工作室的常見做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這個安排在稅法上並不成立——即使一毛租金都沒收,稽徵機關仍可以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法源:關鍵在「他人」兩個字怎麼定義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問題出在「他人」的範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這裡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因此就算你是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公司實質上就是你自己在經營,在稅法上公司仍然是「他人」。國稅局的說法很直接:至於實際上有沒有收取租金,則非所問。
案例:主張「公司也沒列報租金支出」,復查被駁回
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甲君於112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屋是他本人所有、無償供自己擔任負責人的公司設籍營業使用,而且該公司也沒有列報租金支出。國稅局認為,A公司既然是依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就屬於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的「他人」,甲君既以名下房屋供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依法即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因此駁回復查申請。
會計師觀點:四個要一起想清楚的地方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個安排牽動的稅比多數人想像的多:
一、既然一定會被設算,不如自己簽約收租
無償提供的結果是被「設算」——租金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認定,你無從控制,而且公司這邊也沒有租金支出可以列報。反過來,正式簽訂租約並收取合理租金,個人端的租賃所得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租賃收入43%的標準計算,或核實列報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等),公司端則能認列租金支出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樣一筆金額,處理方式不同,整體稅負差距可能相當可觀。
二、公司設籍營業,會連動房屋稅與地價稅
這是最容易被漏掉的連鎖效應。房屋一旦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將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稅額高於住家用;地價稅方面,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求無出租且非供營業使用,一旦公司設籍營業,該筆土地就不再符合自用要件,可能從2‰跳回一般用地的10‰至55‰累進稅率。只看綜合所得稅那一項來決定,往往會低估整體成本。
三、公司付租金給個人,別忘了扣繳義務
如果改採簽約收租,公司在給付租金時就是扣繳義務人,必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並於次年初開立及申報扣繳憑單;另外也可能涉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的扣取。這些是例行作業,但漏掉會有罰則,設定租約時就應一併把流程建立起來。
四、只是設籍、沒有實際營業,也一樣適用
本案的用語是「設籍營業使用」。實務上不少人以為只是借地址登記、沒有真的在那裡營業就沒事,但營業登記地址本身就是稽徵機關最容易比對到的資料——公司登記地址與個人名下房屋地址一致,幾乎是系統性可查的。與其寄望不被發現,不如把安排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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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