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我想開一家有限公司,資本額要放多少才夠?10 萬可以嗎?還是一定要 100 萬看起來比較像樣?」這是我們在設立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坊間「資本額太低銀行不給開戶」、「借錢驗完資就能還回去」等說法真假混雜。
這篇文章要回答三件事:第一,法律上資本額到底有沒有下限、要不要一次繳足;第二,資本額高低實際會影響哪些事,包括開戶、招標、聘僱外國人與登記規費;第三,會計師做「資本額查核簽證」時,您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及為什麼「借錢灌資本、驗資後馬上提走」是有刑責的做法。
開公司資本額最低要多少?法律早已沒有一般性門檻
過去公司法授權經濟部訂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當時開公司確實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 100 條、第 156 條,取消最低資本額的授權;經濟部隨後以 98 年 6 月 18 日經商字第 09802414070 號令,正式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所以就公司法本身而言,一般行業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沒有法定最低資本額,理論上 1 萬元、10 萬元都可以登記。不過「可以登記」不等於「適合」:資本額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實際存在於公司帳上,太低也可能連開辦費用都不夠;特定行業另有規定的,則依該行業法規辦理。
有限公司資本額要一次繳足嗎?公司法第100條怎麼說
公司法第 100 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也就是說,有限公司登記多少資本額,股東就要實際一次繳足多少,沒有「先登記 500 萬、之後再慢慢補」的空間。有些人以為資本額只是登記表上的一個數字,這是很常見的誤解。
繳納方式也不限於現金。依公司法第 99 條之 1,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抵充;股份有限公司則規定在第 156 條第 4 項,且抵充數額須經董事會決議。一人公司實務上多以現金出資,非現金出資涉及估價與過戶,準備工作較多。
依公司法第 99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股東責任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這是許多人選擇有限公司而非行號的原因,完整比較可參考一人公司要開行號還是有限公司的總攻略。
資本額設多少才合理?先算開辦費加上幾個月的營運資金
既然法律沒有下限,我們建議從「公司實際需要多少錢才能運作」反推:開辦費用(設立登記、會計師簽證、裝潢設備、押金)加上 3 到 6 個月的固定支出(租金、薪資、勞健保、軟體訂閱、記帳費等)。
以一人接案型的設計工作室為例:假設每月租金與固定支出約 5 萬元、老闆每月領薪 4 萬元,加上開辦設備約 15 萬元,6 個月的資金需求大約是 15 萬+(5 萬+4 萬)× 6 = 69 萬元。這時資本額設在 50 萬至 100 萬元之間,就是一個有依據的區間。反過來說,如果只登記 10 萬元,開業後很快就得由老闆個人墊錢給公司,形成股東往來,帳務反而變複雜,相關處理可參考公私帳分開與股東往來這篇文章。老闆薪水該怎麼訂,則可以參考一人公司老闆薪水怎麼訂。
資本額高低會影響什麼?開戶、招標、聘僱外國人與登記規費
資本額不會直接決定公司要繳多少所得稅,但它會在以下幾個場合被拿出來看。我們把查得到明確規定的項目整理如下:
| 場合 | 相關規定或實務 | 對資本額的影響 |
|---|---|---|
| 公司登記規費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按資本總額每新臺幣 4,000 元計 1 元,未達 1,000 元以 1,000 元計;例如資本額 100 萬元為 250 元,依最低收費繳 1,000 元;資本額 1,000 萬元為 2,500 元 |
| 政府採購投標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 |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時,得要求「具有相當財力」,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或以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證明 |
| 財報是否須會計師簽證 | 公司法第 20 條第 2 項、經濟部 107 年 11 月 8 日令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或未達但營業收入淨額達 1 億元、參加勞保員工達 100 人者,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僑外投資事業聘僱外國人擔任主管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9 條 | 設立未滿 1 年者,條件之一為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另有營業額等其他選項) |
| 銀行開戶、客戶簽約 | 無統一法定門檻,屬銀行與交易對象的內部審查 | 銀行會審查資金來源與營業實質;大型客戶或通路商可能把資本額列為供應商評估參考 |
對一人公司來說,規費差距很小(資本額 400 萬元以下都是最低 1,000 元),真正有影響的是投標與聘僱外國人這類有明確門檻的場合。另要澄清:銀行開戶並沒有法定最低資本額,銀行更在意真實營業與資金來源。
設立登記的完整流程與各項費用,我們整理在開公司流程與費用這篇文章,可以一起看。
哪些行業有最低資本額?特許行業要先查目的事業法規
公司法廢除最低資本額,並不代表所有行業都沒有門檻。部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行業,會在各自的法規中另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以就業服務業為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若僅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 20 萬元;若從事仲介外國人在國內工作或本國人在國外工作等業務,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 200 萬元。
旅行業、營造業等須經許可的產業也常有類似規定,金額會隨法規修正調整。建議在決定資本額之前,先確認所營事業代碼是否屬於須經許可的業別,並直接查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新公布的法規,避免登記完成後才發現資本額不符許可要件,還要再辦一次增資。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是什麼?設立和增資都要做嗎
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文件。第 2 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也就是說,不論資本額多寡,公司的設立與增資、減資都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沒有「金額很小就免簽證」的例外。
這一點常和行號混淆。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行號的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25 萬元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所以「25 萬元以下不用驗資」的說法只適用於行號,不適用於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查核的具體規範是經濟部訂定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坊間仍常沿用舊名「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依該辦法第 7 條,會計師應查核股款繳納情形,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第 9 條並規定,簽證應於設立或增資基準日當日金融機構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白話說,會計師要確認的是:錢真的是股東繳的、真的在基準日當天存在公司帳戶裡。
會計師查核資本額要準備什麼?應準備文件清單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公司要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及依案件性質備具的明細表送交會計師查核;再對照公司登記應附書表,一人有限公司以現金設立時,常見的準備文件如下:
| 文件 | 用途與重點 | 法源或依據 |
|---|---|---|
|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證明出資股東身分;法人股東另附法人登記證明 | 公司登記應附書表(有限公司設立) |
| 資本額變動表 | 列示本次設立或增資的資本變動,須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 查核辦法第 2 條 |
|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 載明股東姓名、股款繳納日期及金額、送存銀行日期及帳戶 | 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1 款 |
| 送金單影本,或存摺、對帳單、查詢單影本 | 證明股款確實存入公司帳戶;無送金單者檢送存摺或對帳單 | 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1 款 |
| 資金動用明細表(股款已動用時) | 說明已動用款項的用途,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簽名;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 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1 款 |
| 資產負債表 | 呈現基準日的資產與股東權益,作為查核報告附件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設立登記應附文件) |
| 財產或技術抵繳股款明細表(非現金出資時) | 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並載明已於基準日前登記或交付予公司 | 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3 款;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
| 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以債權出資時) | 載明債權發生原因、日期、金額,經債權人同意並附主要證明文件 | 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2 款 |
| 委託書 | 委託會計師或代理人辦理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
實務上,設立前通常會先以公司籌備處名義開立帳戶,股東再把股款從自己的帳戶匯入,這樣匯款紀錄就能直接對應「誰繳了多少」。建議股東用本人帳戶匯款,不要由第三人代匯或存入現金後說不清來源,以免會計師需要額外補件確認。以財產或技術作價出資時,價格或估價標準的依據要充分,必要時應取得專業鑑價,並注意財產須在基準日前完成過戶或交付。
借錢灌資本、驗資後馬上提走,會有什麼後果?
常見情境有兩種:一是向親友或代墊業者借款存入,簽證後隨即轉回還款;二是股東確實繳了錢,但登記後又把股款轉回個人帳戶。
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明定,公司應收的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損害;第 3 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要特別區分的是:股款用於公司營運是合法的,發還給股東才是問題。依查核辦法第 3 條,股款已動用者只要編製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用途即可,所以「驗資後錢要放著不動多久」其實是誤解。公司用股款付房租、買設備、發薪水都沒問題;但如果股款是以「借給股東」、「預付款」等名目回到股東口袋,又沒有真實交易,就很可能被認定為任由股東收回。與其借錢灌出一個不實的資本額,不如依實際資金設定資本額,之後營運需要再辦增資。
會計師提醒:決定資本額前先做好這三件事
第一,先查所營事業是否屬於特許行業。若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就以該金額為底線規劃,並確認最新法規版本,避免登記後被要求增資。
第二,用「開辦費+3 到 6 個月營運支出」估算資本額,並確認這筆錢是股東自己的、能長期留在公司使用。資本額寧可實在,也不要為了投標或形象去借錢灌高;日後真的需要,再依公司法第 7 條第 2 項辦理增資查核即可。
第三,股款從股東本人帳戶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保留完整的匯款紀錄;登記後的每一筆支出都取得憑證、入帳,老闆個人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要有借貸或費用依據,不要把公司帳戶當成個人錢包。
若您正在評估資本額要設多少、準備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或不確定自己的行業是否有資本額門檻,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以協助您規劃資本額、辦理資本額查核簽證與設立登記,並在開業後協助建立記帳與公私帳分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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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10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99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2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3條
- 經濟部《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
- 經濟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令
- 臺北市商業處《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各為多少?》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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