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闆在公司成立第一年收到健保署的補充保險費繳款單時都愣了一下:明明每個月都有幫員工繳健保,為什麼還要另外再繳一筆?補充保險費不是新制度,但它跟著「給付」走,公司每付出一筆錢,就可能多一個要判斷的扣費義務。
這篇文章以公司經營者的角度,說明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兩個層次:第一,公司付錢給個人時,要替對方「扣」的個人補充保費(六大項目);第二,公司自己要「繳」的雇主(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我們也會特別談一人公司常見的問題:負責人自己投保、自己領股利,到底要不要扣、要不要繳,並附上試算範例。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什麼?費率目前多少?
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分成兩塊:一般保險費依「投保金額」按月計收;補充保險費則針對投保金額沒有涵蓋到的其他所得另外計收。法源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個人補充保費)與第34條(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率依同法第33條規定,隨一般保險費率的成長率調整。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目前補充保險費率為2.11%(自民國110年起適用,一般保險費率為5.17%)。無論是個人補充保費或雇主補充保費,都用同一個費率計算。
順帶一提,近年主管機關曾研議把利息、股利、租金改為「年度累計結算」,但截至本文撰寫時,實務上仍依現行「單次給付」扣取的規定辦理,網路上若看到「新制已上路」的說法,請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個人補充保費六大項目與門檻一覽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保險對象有下列六類所得時,由「扣費義務人」(通常就是付錢的公司)在給付時直接扣下2.11%。共同規則是:單次給付達新臺幣2萬元才扣,單次給付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免扣;但獎金與兼職薪資有自己的門檻,整理如下:
| 項目 | 計費範圍與起扣門檻 | 單次上限 | 扣費義務人 |
|---|---|---|---|
| 1. 高額獎金 |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超過部分全數計收(無2萬元門檻) | 1,000萬元 | 投保單位(公司) |
| 2. 兼職薪資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達最低工資(原基本工資)才扣;115年1月1日起為每月29,500元 | 1,000萬元 | 給付單位 |
| 3. 執行業務收入 | 單次給付達2萬元 | 1,000萬元 | 給付單位 |
| 4. 股利所得 | 單次給付達2萬元;雇主、自營業主已計入投保金額的部分可扣除 | 1,000萬元 | 公司負責人 |
| 5. 利息所得 | 單次給付達2萬元 | 1,000萬元 | 給付單位 |
| 6. 租金收入 | 單次給付達2萬元(給付對象為個人) | 1,000萬元 | 給付單位 |
幾個容易搞錯的細節:第一,獎金的「4倍」是以全年累計計算,依扣取辦法第6條,是指從當年1月1日起算到當次發放獎金時的累計數,不是單筆超過4倍才扣;員工離職後才發放的獎金,仍要以其退保時的投保金額4倍計算。第二,兼職薪資門檻常被誤以為也是2萬元,其實是最低工資,會隨勞動部公告調整,115年度是29,500元,單次給付未達這個金額免扣。第三,若員工本身就在您公司投保,公司另外支付給他的酬勞屬「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不適用兼職薪資的規定;若性質是獎金,就回到第1項全年累計4倍的規則。
公司是扣費義務人:什麼時候繳?沒扣會怎樣?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及扣取辦法第4條,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在給付日的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健保署繳納。例如9月10日支付外部講師5萬元執行業務報酬,就要扣下1,055元,並在10月底前繳納。若因故來不及在給付時扣繳,法律規定扣費義務人要先行墊繳。
股利的扣費義務人比較特別:依扣取辦法第7條,公司分配股利時是以「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同一基準日分配的股利視為同一次給付,應在撥付現金股利時一併扣取。
沒扣或沒繳的後果不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扣繳補充保險費,健保署除限期令其補繳外,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另外,已扣但逾期未繳,依同法第35條,超過寬限期會按日加徵滯納金,投保單位與扣費義務人的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的15%。
雇主(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怎麼算?
除了替別人扣,公司自己也有一筆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也就是受僱員工)的投保單位,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差額乘以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併同一般保險費按月繳納。公式如下:
雇主補充保費 =(當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 - 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2.1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這裡的「薪資所得總額」是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的合計額。換句話說,不只每月本薪,當月發放的獎金、加班費,以及付給未在本公司投保的兼職人員、以薪資所得申報的講師鐘點費,只要申報為薪資所得,都會算進總額。
雇主補充保費試算範例
假設一家小型設計公司有3名受僱員工,9月份支付薪資情形如下(投保金額為示意,實際級距請依健保署投保金額分級表):
| 項目 | 當月支付薪資 | 投保金額 |
|---|---|---|
| 員工甲(本薪) | 45,000元 | 45,800元 |
| 員工甲(當月發放專案獎金) | 30,000元 | - |
| 員工乙(本薪) | 36,000元 | 36,300元 |
| 員工丙(本薪) | 60,000元 | 60,800元 |
| 兼職人員丁(未在本公司投保,薪資所得) | 20,000元 | - |
| 合計 | 191,000元 | 142,900元 |
計算方式:(191,000 - 142,900)× 2.11% = 48,100 × 2.11% ≒ 1,015元,這是公司9月份要負擔的雇主補充保費,由健保署併同一般保費計收,依健保署說明應於次月底前繳納。
同一個月還要檢查個人補充保費:兼職人員丁單次領20,000元,未達最低工資29,500元,公司不必替他扣;員工甲的30,000元獎金,要看他今年累計獎金是否超過投保金額45,800元的4倍(183,200元),未超過就不用扣個人補充保費。同一筆錢可能同時影響雇主與個人補充保費,兩者要分開判斷。
一人公司負責人自己投保,要繳雇主補充保費嗎?
很多一人公司的負責人是以「雇主」身分在自己的公司投保(第一類第四目)。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的文字,雇主補充保費的計費對象是「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負責人本人屬於第四目的雇主,不是受僱者。因此,如果公司完全沒有受僱員工,只有負責人自己投保,並不屬於第34條的計費對象,這是會計師與實務上的普遍見解。
但要提醒兩點:第一,一旦公司開始聘請受僱員工,就回到第34條的一般規則;此時負責人自己的投保金額不是「受僱者投保金額」,不能拿來當減項。至於負責人自公司支領、以薪資所得申報的報酬是否計入薪資所得總額,涉及個案認定,建議申報前先向健保署確認。第二,老闆的薪水到底怎麼訂、會牽動哪些稅與保費,可以參考我們另一篇一人公司老闆薪水怎麼訂的完整說明。
股利分給自己,要不要扣補充保費?
要,但可以先扣除已經繳過保費的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及扣取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免扣補充保險費。健保署的說明是:公司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該雇主在該公司加保月份的投保金額總額,再就超過部分計算補充保費;而且扣除的期間是依「股利所屬的盈餘期間」,不是發放日。
舉例來說,假設負責人全年都以雇主身分在自己公司投保,投保金額每月45,800元(示意),公司分配上一年度盈餘的現金股利100萬元給他:可扣除金額為45,800 × 12 = 549,600元,應計費的部分為1,000,000 - 549,600 = 450,400元,補充保費為450,400 × 2.11% ≒ 9,503元,由公司負責人(也就是他自己)以扣費義務人身分在撥付股利時扣下,並於次月底前繳納。
要注意的是,這個扣除只適用於負責人本人在該公司以雇主身分投保的情形。若同一家公司的其他股東、員工或配偶領股利,因為他們的股利沒有計入投保金額,單次給付達2萬元就要全額計算補充保費。負責人若不是在自己公司投保(例如在職業工會投保),也不能主張這項扣除。
哪些情形可以免扣補充保費?
依扣取辦法第4條第2項,下列情形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的執行業務收入。
- 第二類被保險人(職業工會會員等)的薪資收入。
- 第五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的各類所得。
- 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例如已出國停保、無健保身分的外國人)的各類所得。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最低工資的薪資收入。
- 中低收入戶成員、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者等弱勢族群,單次給付未達最低工資的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
實務重點在於「證明」。依扣取辦法第5條,除了已列入投保金額的股利由扣費義務人直接認定外,其他免扣身分都要由領款人在受領前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職業工會或投保單位出具的投保證明、社政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公司沒有拿到證明就照付不扣,事後被查到仍屬未扣繳。低收入戶(第五類)是各類所得全部免扣,中低收入戶則只有單次未達最低工資的特定所得免扣,範圍不同。
會計師提醒:公司處理補充保費的三個建議
第一,建立「付款前檢查」的習慣。每一筆對個人的付款,先判斷所得類別(薪資、執行業務、租金、獎金),再確認對方是否在本公司投保、是否提出免扣證明,最後才決定扣不扣。事後補扣往往追不回來。
第二,所得類別要跟扣繳申報一致。同一筆講師費,申報成薪資所得(50)會計入雇主補充保費的薪資總額,並適用兼職薪資的最低工資門檻;申報成執行業務所得(9A)則是2萬元門檻。類別應依實際的僱傭或委任關係判斷,而不是為了省保費去挑,否則稅務機關更正類別後,補充保費也要跟著調整。
第三,一人公司要把股利與薪資一起規劃。負責人的投保金額、每月薪資、年度股利會互相影響補充保費與所得稅負擔,若公司有盈餘又有意分配,建議在年度結束前先試算。公司帳與個人帳也要清楚分開,避免被認定為變相分配,相關作法可參考公私帳分開與股東往來;若還在評估要開行號或公司,可先看一人公司要開行號還是有限公司的總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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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代健保Q&A:雇主股利扣除投保金額總額之計算》
- 勞動部《1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調整公告》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