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利息想列舉扣除?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而且要先扣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選擇列舉扣除額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餘額列報,每年上限30萬元。適用要件包括房屋登記於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取具金融機構的當年度利息單據。轉貸者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的利息列報。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額可以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之間擇一適用。若選擇列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購置自用住宅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規定者可以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整理了這項扣除額的適用要件,其中有幾點是每年申報季固定會出錯的地方。

計算方式:上限30萬元,但要先減掉一筆

國稅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這個先後順序是最常被忽略的一點。舉例來說,如果全年支付房貸利息25萬元,同一申報戶又有銀行存款利息所得8萬元並已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那麼可以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就只剩17萬元,而不是25萬元。存款愈多的家庭,這項扣除額被稀釋得愈明顯。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依國稅局整理,購屋借款利息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房屋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單據。

轉貸可以繼續扣,但有範圍限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因為利率考量改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貸,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申報扣除,但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認。關鍵在「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這幾個字——轉貸時若一併增貸,超出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餘額的部分,其利息並不屬於購屋借款利息,不能列報。

會計師觀點:四個容易出錯的地方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項扣除額每年都有固定的踩雷模式:

一、把公司設在自家,這項扣除額就沒了

要件二明文要求「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少中小企業主與個人工作室把公司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住家,卻沒意識到這會連動影響房貸利息扣除額。同一個決定,實際上牽動的是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房屋稅的適用稅率、租賃所得的設算,再加上這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四項一起算,代價往往超出預期。

二、戶籍要在「課稅年度」內辦妥

要件二看的是課稅年度內有沒有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新購屋、剛交屋或年底才搬遷的家庭最容易卡在這裡:房貸繳了一整年,卻因為戶籍是隔年初才遷入而無法列報。買房後把戶籍遷入的時程排進待辦清單,是零成本就能避免的損失。

三、列報房貸利息,就不能再列房屋租金支出

列舉扣除額中另有「房屋租金支出」一項,但規定明定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租金支出。有房貸、同時又在外租屋的家庭(例如因工作地點而在外承租),兩者只能擇一,應先試算哪一項金額較高再決定。

四、別忘了先跟標準扣除額比一比

列舉扣除額是把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等項目加總後,與標準扣除額二擇一。房貸利息金額再高,如果列舉總額仍低於標準扣除額,選列舉反而吃虧。每年申報前把兩邊加總比較一次,是最基本也最有效的動作。

需要協助嗎

若您不確定名下房屋是否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要件,或正在評估把公司登記在自宅的整體稅務影響,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協助您試算列舉與標準扣除額何者有利,並一併檢視戶籍、使用情形對各項稅目的連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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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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