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就能免遺產稅?香港保單3,000萬元被併入遺產總額:保險給付要過兩道關卡才免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指定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提是保險契約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管會核准。北區國稅局案例中,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保單理賠金約3,000萬元遭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外,即使是國內核准保單,若有短期、高齡、帶病、躉繳、高額或密集投保等情形,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買保險可以免遺產稅」是財富傳承規劃中流傳最廣的一句話,但它有前提,而且前提不只一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國稅局近期公布的兩則說明,正好點出這項優惠的兩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保單必須經金管會核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訂定的,因此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我國的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民若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因為不是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就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也沒有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

案例:香港保單3,000萬元理賠金,全數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甲君於100年購買一張在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兒子乙為受益人,保費分10年繳清。甲君於114年過世後,乙申領折算新臺幣約3,000萬元的人壽保險理賠金,並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將該筆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國稅局審查,認定該筆理賠金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予以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

第二道關卡:就算是國內保單,也可能被實質課稅

通過第一關,還有第二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即使是依法核准的國內人壽保險,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短期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高額投保、密集投保,或保險費與死亡保險金高度接近等情形,投保行為具有明顯的租稅規避特徵時,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死亡保險金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的立場很清楚:人壽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風險,避免家庭經濟支柱倒下時生活陷入困境;如果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以非常規方式將財產轉為保險,稽徵機關會依保險契約內容、投保時間、保險費繳納方式、被保險人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具體資料綜合判斷,實質課徵遺產稅。

會計師觀點:四個規劃上的重點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兩則說明合起來看才完整:

一、境外保單的問題,往往在買的時候就決定了

本案的保單是100年買的,問題卻在114年身故時才浮現,中間隔了14年。境外保單可能有保費較低、幣別選擇多、收益條件較佳等優點,但在我國遺產稅上不享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待遇。若您或家人名下持有境外保單,現在就值得把保單整理出來,確認發行公司是否經金管會核准,並據以重新評估整體傳承規劃,而不是等到理賠時才發現落差。

二、實質課稅的八種特徵,是可以事前自我檢查的

短期、高齡、帶病、躉繳、高額、密集投保,以及保費與保險金高度接近——這些特徵並非單一出現就一定被認定為規避,而是綜合判斷。但反過來說,投保時距離身故的時間愈長、健康狀況愈正常、繳費方式愈接近一般常規,爭議空間就愈小。把保險當成長期的風險規劃工具,而不是臨終前的資產搬移手段,本身就是最有效的防禦。

三、別忘了還有最低稅負制這一關

就算保險給付順利不計入遺產總額,受益人這邊仍可能涉及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訂定的契約,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並非同一人,該筆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須計入受益人的個人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目前有3,740萬元的扣除額。這個金額會定期調整,申報前應確認當年度公告數額。遺產稅與所得稅是兩套制度,規劃時要一起看。

四、受益人若是寺廟等公益團體,另有一套規定

國稅局也說明,若保險受益人是已依法辦理登記的寺廟,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的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取得的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指定公益團體為受益人的安排,稅務處理與指定個人並不相同,執行前應先確認該團體的登記狀態與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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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正在以保險進行財富傳承規劃,或名下持有境外保單想確認稅務影響,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協助您盤點現有保單的適用狀態、評估實質課稅風險,並將遺產稅、最低稅負制與其他資產的移轉規劃一併納入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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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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