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我出,房子登記給孩子」是許多家庭最直覺的傳承方式,卻也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依法應課徵贈與稅——這裡的關鍵在於,即使雙方之間沒有簽任何贈與契約,稅法仍會把這筆資金「視同贈與」。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的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果購置的財產是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認定方式是: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
案例:5,600萬元的房子,課稅基礎是2,200萬元
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未成年人甲君於114年間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與其本身資力顯不相當。經查,該筆不動產的價金是由甲君的父親乙君直接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及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的情事。國稅局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乙君在期限內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最終核定114年度應納贈與稅額195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課稅基礎是2,200萬元而不是契約總價5,600萬元。這是因為不動產的贈與金額依法按公告現值與評定標準價格認定,通常明顯低於市價——這也正是不動產長年被視為傳承工具的原因之一。
會計師觀點:四個容易踩雷的地方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類案件有幾個地方特別容易出事:
一、「資力顯不相當」是最直接的查核紅旗
未成年人、剛出社會的子女、沒有所得來源的家庭成員,名下突然出現高價不動產,稽徵機關循金流回查幾乎是必然。實務上國稅局會比對買受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一旦與購買金額明顯不成比例,就會啟動追查價金來源。與其事後解釋,不如在交易前就把稅務處理規劃好。
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另有一條規定要注意
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同樣以贈與論,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換句話說,父母把房子「賣」給子女,若子女的價金其實來自父母,或是靠父母作保借來的,一樣會被認定為贈與。這一款在實務上比第3款更常被忽略。
三、如果真的是借貸,證據要在事前就備妥
主張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借貸而非贈與,在法律上當然可行,但必須經得起檢驗:要有載明金額與還款條件的借據、可查證的實際還款金流、以及合理的利息安排。只有借據而沒有還款紀錄,通常難以說服稽徵機關。這些文件必須在交易當下就建立,事後補做的說服力相當有限。
四、接到通知才申報,罰鍰未必能免
視同贈與案件有一道特別程序: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本案的乙君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因此只需補稅。但若未依規定辦理、也未在通知期限內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稅額外,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主動申報與被動補報,代價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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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