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各有一屋,婚後地價稅只能擇一享2‰優惠?讓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是解方,但115年9月22日前要提出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10‰至55‰相差4倍以上。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1處為限,夫妻婚前各有一屋者婚後常被改課一般稅率。但若另一處由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已成年子女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並符合自用要件,即不受1處限制,兩處都能適用優惠。115年申請期限至9月22日止。

115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以115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的累進稅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則適用2‰優惠稅率,兩者稅額至少相差4倍。但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全國以1處為限——這正是許多夫妻婚後突然收到高額地價稅單的原因。

為什麼夫妻婚後會有一處被改課一般稅率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夫妻婚前各自持有1間房地並各按2‰課徵地價稅,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兩人仍分別設籍在自己的房屋,也已不符合「以1處為限」的規定,其中一處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稅額從一千多元跳到五千多元,差距超過4倍。

解方:讓成年直系親屬設籍

不過,這並不代表夫妻只能二選一。依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關鍵在於「1處為限」限制的對象只涵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另一處房屋是由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並符合其他自用要件,就不受全國1處的限制,兩處都可以適用2‰優惠稅率。

案例:婚後的戶籍該怎麼安排

以新聞中的例子來說,小美婚前買下的套房原本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婚後兩人將戶籍遷入新購的婚房。此時若原套房有雙方父母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並符合規定,兩處房地就能分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確實沒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可以設籍,則應擇定地價稅額較高的一處申請2‰,另一處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讓整體稅負降到最低。

會計師觀點:五個容易踩雷的地方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個規定有幾個地方特別容易踩雷:

一、115年9月22日是最後期限

第一,時效是最現實的問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115年的期限就是9月22日。逾期申請的話,今年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要等到116年才能適用優惠,等於白白多繳一整年4倍以上的稅。過去曾有期限日適逢例假日而順延的情形(如113年順延至9月23日),但115年9月22日為星期二,並未順延,請務必以9月22日為準。

二、設籍只是條件之一,四項要件要同時成立

第二,設籍只是條件之一,四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除了辦竣戶籍登記之外,還必須沒有出租、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面積也有上限: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且是合計計算。只要有一項不符,申請就會被駁回。

三、遷長輩戶籍前,先看整體而不是單筆

第三,把長輩戶籍遷過來之前,要先看整體而不是只看這一筆。長輩若原本設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並據以適用自住優惠,遷出後可能影響該屋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稅率認定;戶籍異動也可能牽動其他與設籍地相關的權益。建議在移轉戶籍前,把家族名下所有不動產的稅率狀況一次攤開試算,確認整體稅負確實下降再行動,避免顧此失彼。

四、擇一時要比「稅額」,不是坪數或房價

第四,擇一適用時,要比的是「稅額」而不是「坪數」或「房價」。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稅基礎是申報地價總額,土地面積大的那一處未必稅額較高。建議實際試算兩處的地價稅額後再決定,不要憑印象選擇。

五、核准後仍有申報義務

第五,核准之後仍有後續義務。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日後將房屋出租、改作營業使用,或設籍的親屬遷出,卻沒有主動申報而繼續按優惠稅率課徵,將面臨補稅與相關處罰。

需要協助嗎

若您或家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正面臨婚後戶籍安排的調整,或不確定手上的土地是否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在9月22日期限前,我們可協助您一次盤點設籍狀況、試算各處地價稅額,並確認申請所需文件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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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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