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針對民眾詢問「夫妻之間贈與土地是否不用繳土地增值稅」作出說明: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夫妻在辦理移轉時可以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但稅務局也強調,「不課徵」與「免稅」意義完全不同,選擇不課徵只是把這一次應繳的土地增值稅遞延到未來,並沒有讓稅負消失。
「不課徵」的真正意思:原地價回溯到第一次贈與前
關鍵在於原地價的認定。依規定,受贈土地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換句話說,丈夫把名下土地贈與妻子並選擇不課徵,當下確實不必繳稅,但未來妻子若將土地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夫妻共同持有期間累積的全部漲價都會被一次併入計算。
持有期間拉長,可能適用更高的累進稅率
更需要留意的是稅率。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漲價倍數愈高、適用稅率愈高。若因為夫妻間贈與而讓土地的整體持有期間拉長,期間公告土地現值又持續調升,日後計算時的漲價總數額增加,就可能從較低級距跳到較高級距,整體稅負反而比當初直接課徵更重。
會計師觀點:四個最容易誤判的地方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夫妻間的土地贈與有幾個地方特別容易誤判:
一、「不課徵」只是時點選擇,不是節稅工具
第一,別把「不課徵」當成節稅工具,它只是時點的選擇。真正該做的是試算兩種情境:現在就課徵,與遞延到未來一併課徵,兩者的稅額差距有多少。如果土地已有相當漲幅、且未來公告現值仍看漲,選擇當下課徵、把原地價墊高,長期反而可能較有利;若短期內不打算出售,遞延則有資金運用上的價值。這需要就個案的取得年度、前次移轉現值與持有規劃實際試算,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
二、想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先確認適用條件
第二,夫妻贈與常見的規劃目的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適用條件要先確認。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有「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額度與面積限制,並涉及戶籍設立、出租或營業使用等要件。若規劃是為了讓配偶一方保留或運用其額度,務必先確認土地面積、設籍狀況與申請時程是否符合,避免贈與完成後才發現無法適用。
三、土增稅之外,贈與稅、契稅、房地合一稅要一起看
第三,土地增值稅之外,還有三種稅要一起看。其一是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這部分通常沒有負擔;其二是契稅,若連同房屋一併贈與,房屋部分仍須依房屋評定現值申報繳納契稅;其三是房地合一稅,這一點最容易被忽略——現行房地合一2.0已明定,個人交易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取得日與取得成本均回溯至配偶原始取得時認定,持有期間也與配偶合併計算。也就是說,想透過夫妻互贈來重新起算持有期間、或把成本墊高為受贈時的公告現值以降低房地合一稅,在現行制度下並不可行。
四、贈與前先想清楚未來的處分規劃
第四,贈與前先想清楚未來的處分規劃。夫妻間移轉不動產往往牽涉婚姻財產安排、繼承規劃或債務隔離等考量,稅務只是其中一環。建議在辦理移轉登記之前,就把「打算持有多久」「未來是要自住、出租、出售還是留給下一代」一併納入評估,再決定要不要選擇不課徵。
需要協助嗎
若您正在考慮將不動產移轉給配偶,或已經完成夫妻間贈與、想了解未來出售時的稅負影響,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協助您試算土地增值稅遞延前後的差異,並一併檢視房地合一稅與贈與稅的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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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