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都送你」是房屋買賣常見的成交條件,但報稅時把這筆錢列進成本,國稅局不會買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不論是計算房地合一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可減除的成本與費用都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判斷標準:能不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就耗竭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不動產交易可減除的是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國稅局說明,這裡的費用是指個人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的「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且必須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計入成本項下。
實務上常被民眾列報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與廚房用品,之所以不被接受,理由很直接:這些物品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不是無法拆卸、搬遷的固定物,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也是兩回事。
案例:20萬元家電被剔除,補稅4萬元
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甲君於113年6月移轉105年9月取得的房地,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的可減除成本中包含隨屋附贈給買方的家電用品20萬元。因該等家電屬可移動的動產,並非房地交易的相關必要成本,依法剔除後課稅所得增為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應補稅額4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
國稅局特別強調,倘若本案交易的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附贈的家電同樣會因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而遭剔除補稅。換句話說,新制舊制一體適用,沒有例外空間。
會計師觀點:三個實務上該注意的地方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則案例真正的重點不在那4萬元,而在觀念:
一、分清楚「固定裝修」與「可搬動物品」
同樣是裝潢花的錢,稅上待遇可能完全不同。固定於房屋結構、無法拆卸搬遷,而且確實能提升房屋價值或效能的增置、改良或修繕支出,才有機會列報;家電、家具、窗簾、活動櫃體這類可以搬走的物品則不行。整修時就把兩類支出的發票與工程項目分開,遠比事後在核課階段爭執有效。
二、真正該處理的是「收入端」而不是「成本端」
如果家電確實是有價值地一併移轉給買方,值得思考的方向是:契約總價裡本來就含了這筆動產的對價。與其在成本端硬列而被剔除,不如在買賣契約中就把房地價金與附贈動產的價金分別載明,讓房地的成交價額回歸實際。要提醒的是,能否據此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仍須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證認定,簽約前先諮詢會比事後補救務實。
三、這類爭議在行政救濟上勝算低
本案甲君申請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法規對可減除項目的界定相當明確,實務見解也一致,為金額不大的家電成本走完復查、訴願程序,投入的時間與成本通常不划算。與其事後救濟,不如在申報前就把成本費用清單整理過一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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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