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設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沒收租金也要報租賃所得:國稅局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復查照樣被駁回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個人將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作營業使用,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課稅。臺北國稅局案例中,屋主把房屋無償供自己擔任負責人的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主張公司未列報租金支出,復查仍遭駁回。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