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後第一年必辦事項時程表:新公司老闆最常漏掉的申報與投保,一張表排到年底

統一編號下來之後,國稅局不會寄行事曆給你。稅籍登記雖由國稅局依公司登記資料自動辦理,但發票字軌、帳簿、負責人健保、員工到職當日的三張保險、每兩個月的營業稅、每月10日的扣繳稅款與次年5月的結算申報,期限各不相同。本文依法源整理公司第一年的完整時程表,逐項列出時點、依據與沒辦的後果。

統一編號核發下來那一週,老闆忙的是名片、網站和訂單;但第一年被補稅罰鍰,多半不是老闆想逃漏,而是沒人告訴他哪一天該做哪件事。

本文把第一年的義務整理成一張時程表,並說清楚三個常被誤解的點:新公司要不要辦暫繳、未分配盈餘何時開始申報、帳簿還要不要送驗印。

拿到統一編號後,國稅局那邊還要辦哪些事?

好消息是稅籍登記不必自己再跑一趟: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的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登記機關提供的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申請;但仍應補送負責人身分證明,並確認營業地址與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其次是發票字軌:依財政部說明,不論 B2B 或 B2C 都必須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第三是帳簿: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買賣業應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勞務業為日記簿、總分類帳與營運量紀錄簿;這裡要糾正一個流傳很久的說法——帳簿已不需要在使用前送國稅局驗印,財政部明確說明自81年度起已免送驗印。最後把印鑑刻好、籌備處帳戶改為公司戶,否則容易被認定為股東往來。

僱用第一位員工的那一天,三張保險同時啟動

最容易出事的不是稅,是勞健保:期限不是一個月內,而是到職當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同樣如此;勞工退休金依勞保局規定應於到職日起7日內申報提繳,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未填或低於6%者逕依6%計算。

「未滿5人不用保」只對四分之一。勞保局說得很清楚:5人以上單位強制參加勞保、就保及災保並提繳勞退金;4人以下單位雖屬勞保自願投保單位,仍應強制參加就保及災保並提繳勞退金。勞保未加保按應負擔保費處4倍罰鍰、就保10倍、職災2至10萬元,並須賠償員工損失。115年起最低工資為月薪29,500元、時薪196元,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此。

公司負責人自己的健保,可以不掛在公司嗎?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健保署115年1月版Q&A說明:負責人若已在其他單位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可暫緩成立投保單位;原本掛職業工會或以眷屬依附他人者,就應成立投保單位並辦理負責人投保。未辦投保,依第84條除追繳保費外處2至4倍罰鍰。

投保金額更是地雷。負責人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原則按最高一級申報(自114年起313,000元),得自行舉證;但健保署115年1月1日生效的雇主負擔金額表明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投保單位負責人,自行舉證的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平均投保金額,115年起為42,000元,且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金額與勞退提繳工資。所以一人公司負責人即使只領29,500元,健保仍至少掛42,000元,請在決定老闆薪水時就算進來。

公司成立後第一年的必辦事項時程表

前三列設立後一次辦完,中段由人事異動觸發,其餘為定期循環;金額均為115年度。

時點要辦什麼依據沒辦的後果
設立登記核准後國稅局依公司登記資料辦稅籍登記,補送負責人身分證明並確認登記內容《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登記資料有誤會影響發票與申報作業,須另辦更正
開始營業前設置日記簿、總分類帳等帳簿,無須送驗印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處3,000至7,500元
開第一張發票前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不能開發票
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加保;7日內申報勞退《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保4倍、就保10倍罰鍰,職災2至10萬元
合於投保條件起3日內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為負責人及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追繳保費並處2至4倍罰鍰
每月10日前繳清上月扣繳稅款(健保費與補充保費次月底前)《所得稅法》第92條第114條處1倍以下罰鍰
單月15日前申報上一期營業稅,沒有銷售額也要零申報《營業稅法》第35條滯報金1,200至12,000元、怠報金3,000至30,000元
每年1月31日前彙報上年度扣(免)繳憑單,2月10日前填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14條處1,500至20,000元
每年5月1日至31日營所稅結算申報,併同申報上年度未分配盈餘《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2條之2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並加徵怠報金
每年9月1日至30日營所稅暫繳(新開業當年度免辦)《所得稅法》第67條、第69條須加計利息
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表冊分送股東承認《公司法》第110條違反第20條處1萬至5萬元
登記事項變更後15日內辦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處1萬至5萬元罰鍰

沒有營業、沒有收入,為什麼還是要申報?

《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的義務是申報銷售額,不是「有稅才申報」;臺北國稅局已多次提醒,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沒有銷售額辦零申報即可,但依第49條,未逾30日每逾2日加徵1%滯報金(1,200至12,000元),逾30日加徵30%怠報金(3,000至30,000元)。營所稅同理,有申報有帳證,虧損才能在以後年度盈虧互抵。

第一年要不要辦暫繳?未分配盈餘什麼時候才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辦理,即5月1日至5月31日。新公司常漏掉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所得額應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為全年所得額。這會影響門檻——依第5條第5項,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12萬至20萬元者稅額為超過部分的半數;7月開業、全期賺8萬元換算全年16萬元,落在減半徵收區間而不是免徵。

暫繳依第67條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以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財政部明列免辦暫繳的情形,包括上年度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以及暫繳稅額2,000元以下者;所以115年成立的公司115年9月不必辦暫繳,116年9月才要辦。

未分配盈餘依第66條之9自107年度起加徵5%,並依第102條之2於結算申報時併同申報「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以115年成立的公司為例: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營所稅結算時,公司在114年度還不存在、沒有盈餘可申報;115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要到117年5月,才隨116年度結算申報一併辦理。

帳簿憑證要保存幾年?公司法還有哪些年度義務?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10年;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6條、第27條亦同,也就是憑證5年、帳簿10年。

公司法面有兩件。依《公司法》第110條,有限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至遲應於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分送,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違反第20條者負責人各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另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依《公司法》第387條處1萬至5萬元、按次處2萬至10萬元;稅籍端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亦為15日內。登記地址的選擇可參考住家、租屋與虛擬辦公室的比較。

新公司老闆最常漏掉的兩件事

  1. 扣繳三步驟只做了第一步。扣了稅卻忘了次月10日前繳清、次年1月31日前彙報扣(免)繳憑單。未扣繳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處1倍以下罰鍰;已扣繳未依限填報填發,依同條第2款處1,500至20,000元。
  2. 雇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漏算。公式是(當月薪資所得總額-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2.11%,發年終或獎金的月份才跳出金額,由雇主負擔、不能從薪水扣,細節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專文。

會計師提醒:第一年就把這張表變成例行作業

第一,把循環項目寫進行事曆並設在期限前3個工作日:每月10日扣繳稅款、月底健保費與補充保費、單月15日營業稅、1月31日扣繳憑單、5月31日結算申報。

第二,把人事異動當成單一觸發點:有人到職,當天同時辦勞保、就保、職災加保與健保投保,7日內送勞退提繳申報。

第三,年底前做一次體檢:帳上收入與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是否一致、扣繳與補充保費是否完成、投保薪資是否符合115年最低工資29,500元的下限。

若您的公司剛完成設立登記,不確定該從哪一項開始,或第一年已過了一半才發現漏掉申報,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以協助您盤點已辦與未辦事項、評估補報風險,並把時程表落實成年度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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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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