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任委託又找別家仲介,10萬元違約金不能列房地合一費用:哪些支出才算「必要費用」?

房地合一稅可減除的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的通常且必要支出。高雄國稅局案例中,屋主在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有效期間內另找他家仲介成交,付給原仲介的10萬元違約金遭剔除。本文整理可列報與不可列報的費用清單,以及無法提示證明時按成交價額3%、上限30萬元的推計規定。

賣房子過程中付出去的錢,不是每一筆都能在報稅時減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必須是「交易當次因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因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條款而支付的違約金,不在其中。

法源:必要費用有明確的正面表列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適用稅率依限報繳。至於什麼算「必要費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有具體列舉: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才得列為費用減除。

案例:同時委託兩家仲介,違約金10萬元被剔除

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甲君於113年11月1日與A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月30日。但甲君又在113年12月1日與B公司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並於同年12月10日透過B公司仲介售出該房地。由於甲君在專任委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另行委託他人銷售,違反與A公司之間的專屬委任義務,A公司依約要求甲君給付服務報酬(即違約金)10萬元。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甲君只能列報實際支付給B公司的仲介費。至於給付A公司的10萬元,國稅局認定係因甲君違反專任委託契約約定而支付的款項,並非交易房地時「通常且必要」的支出,不得列為可減除費用。

一張表看懂:哪些能扣、哪些不能扣

可以列報的,是為了完成這次移轉而發生的支出:仲介費、廣告費、移轉時的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不能列報的,則包括取得所有權之後才發生的持有成本,例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持有期間的清潔費,以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土地增值稅除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部分外,也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本案的違約金則屬於另一類:它源於契約違反,而不是移轉房地所必然發生的支出。

會計師觀點:三個實務建議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則案例牽出幾個值得注意的重點:

一、判準是「通常且必要」,不是「我確實付了這筆錢」

很多人直覺認為只要是賣屋過程中花的錢就能扣,但稅法看的是這筆支出與移轉行為之間的必然性。違約金、爭議處理的律師費、因個人因素延遲交屋而生的賠償,性質上都是「因為出了狀況才發生」,不是完成交易所必須。掌握這個判準,多數項目自己就能先判斷。

二、簽專任委託前,先看清楚期間與違約條款

專任委託對屋主的拘束力比一般委託強得多。本案甲君付出的10萬元,不但是實質損失,而且完全不能在稅上取得任何補償。委託期間多長、期間內能否自售、提前終止的條件與代價為何,這些在簽約當下花十分鐘確認,遠比事後處理便宜。

三、費用證明不齊,還有3%的推計規定可用

如果無法提示費用支付證明,或能提示的費用金額低於成交價額的3%,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的費用總額,並以30萬元為限。這是保底機制,不是優惠——實際費用若高於此數,備妥憑證核實列報才划算。反過來說,成交價額不高、費用又零散難以舉證的案件,直接適用推計反而省事。申報前先比一比兩種方式的結果,是很值得花的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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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正準備委託仲介出售不動產,或已成交、正在整理房地合一稅的申報資料,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協助您檢視委託契約的風險、逐項確認可列報的費用,並比較核實列報與推計方式何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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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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