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子女原本免稅,為何被追繳123萬元?關鍵是贈與前4天送達的那份公聽會通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可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一名父親在收到區段徵收公聽會通知的4天後將農地贈與兩子,財政部認定其贈與的經濟實質是「區段徵收抵價地權利」,與農地免稅鼓勵持續農用的立法目的不符,補徵贈與稅12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本文說明法源、時序證據與事前申請諮詢的機制。

農地贈與子女,只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就一定免贈與稅嗎?一則近期曝光的案例給出否定的答案。一名父親將名下農地贈與兩名兒子,申報時因符合農地農用規定,贈與總額原本核定為0元;但國稅局事後查出,父親在贈與前早已知悉土地將進入區段徵收程序,最終補徵贈與稅123萬餘元,另加計利息5萬餘元。

法源:農地贈與繼承人,可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同款並設有列管機制: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值得先記住的是,這一款還有一段但書:如果是因為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在追繳之列。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土地後來被徵收」反而是保護納稅人、免除5年列管追繳的法定例外。

案例時序:贈與契約簽在公聽會通知送達的4天後

依報導,該名父親於2018年6月19日將位於台中的持分農地贈與兩名兒子,並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同月21日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1,450萬餘元,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均為0元,國稅局當時依申報數核定。

但國稅局事後查出,台中市政府早在2018年1月就通知地主參加協議價購會議,父親本人親自出席,會議資料已載明若協議價購不成將依法辦理區段徵收,地主可選擇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抵價地。更關鍵的是,市府於同年6月15日將區段徵收公聽會通知送達父親,公聽會預定6月23日舉行——而父親在收到通知的4天後、公聽會召開的前4天,就與兩名兒子簽訂了贈與契約。後續兩名兒子以土地所有權人身分申請發給抵價地,經市府核准取得應領補償地價權利合計2,422萬餘元。

財政部的理由:經濟實質是贈與「抵價地權利」

父親主張這批土地原本就是祖傳農地,贈與子女是基於年紀及家族既定規畫,與區段徵收無關,且贈與當時農地確實仍作農業使用,政府後續是否徵收也非他所能控制。

財政部則綜合協議價購會議、公聽會通知及後續時序,認定父親在贈與時已知悉土地將進入區段徵收程序,卻趕在公告前把農地移轉給兒子,使兒子得以地主身分參與區段徵收、取得抵價地利益,與農地贈與免稅原本鼓勵「持續農用」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不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甚至進一步指出,這筆交易的經濟實質是在贈與「區段徵收抵價地權利」,照理應以市府核准抵價地權利時作為贈與日、贈與總額應達2,422萬餘元;相較之下,國稅局原本僅按贈與農地當時公告現值1,450萬餘元課稅,反而對納稅人較為有利,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最終仍維持補徵123萬餘元及利息的處分。

會計師觀點:四個值得記住的重點

從瀚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這則案例比表面上更值得細看:

一、被徵收本來是免追繳的例外,這次卻成了課稅的理由

這是本案最反直覺的地方。如果單看第20條第1項第5款的但書,受贈土地被徵收明明是免於5年追繳的法定例外。稽徵機關之所以仍能課稅,是因為他們沒有走「5年列管追繳」這條路,而是直接否定當初的免稅資格本身——主張這筆贈與從一開始就不是免稅規定所要獎勵的「農地傳承」。兩條路徑的法律效果相同,攻擊點卻完全不同,這也提醒我們:符合形式要件不等於安全。

二、「時序」是實質課稅最有力的證據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同條第3項則把「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的安排定義為租稅規避。本案讓父親站不住腳的不是任何單一文件,而是一條完整的時間線:1月出席協議價購會議、6月15日收到公聽會通知、6月19日簽贈與契約、6月21日申報。在這種時序下,「與徵收無關」的主張很難成立。做家族資產移轉規劃時,動作與外部事件之間的時間距離,本身就是重要的風險因子。

三、租稅規避原則上補稅加利息,但隱匿就會另外挨罰

本案的處分是補徵贈與稅並加計利息,未見裁處罰鍰。這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的設計一致:認定為租稅規避者,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就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規避與隱匿是兩件事,後者的代價高得多。面對稽徵機關調查時如實提供資料,即使結果是補稅,仍然是相對有利的處理方式。

四、交易前可以先向稽徵機關申請諮詢,六個月內須答覆

這是多數人不知道、卻真正能解決問題的一條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9項明定,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稽徵機關應於6個月內答覆。像本案這種涉及金額龐大、事實背景又敏感的移轉,事前取得稽徵機關的意見,遠比事後在復查、訴願程序中爭執有效。另外提醒,同條第4項明定稽徵機關對租稅規避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第5項也說明納稅者依法所負的協力義務並不因此免除——完整保留規劃過程的文件,對雙方都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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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名下持有農地、正在規劃移轉給子女,或土地可能涉及徵收、變更編定等程序,歡迎與瀚信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協助您確認免稅要件、評估時點安排的稅務風險,並在必要時協助整理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事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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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分享,個案仍須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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